11月12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大厅内,安徽民工王某拿着财务人员交给的4000元钱,喜急而泣,“多亏了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要不是他们,我就要空手回家了……”
原来,这位姓王的安徽民工在该县的一家窑厂干活,老家急需用钱,可他半年多的工资还没有发,经过几番催要,窑厂也没将工资完全支付。无奈之下,2008年10月份,王某将该窑厂告上法庭,经过调解,该窑厂厂长同意10月底将拖欠的工资付清。可约定的期限到了之后,该厂厂长迟迟未兑现承诺。无奈,王某于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
宁津法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见是一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知道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却是一个外地民工半年的血汗钱,于是立即送达执行通知书,果断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并做窑厂厂长的思想疏通工作。只用了三天,窑厂厂长便主动把4000元钱送到了法院。
为了及时清欠,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宁津县法院为农民工索要工资案件大开绿灯,针对农民工为追讨工资起诉的案件,一律优先办理,对于起诉手续不完备的,指派专人协助加以完善,争取当天予以立案;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根据有关规定,当即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把清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纳入审判速裁通道,尽最大可能兑现农民工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