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双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津县五津镇农民王国庆被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庆有期徒刑2年。
2001年7月,成都中院指定新津县法院执行李顺君、王国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新津县法院于2001年8月9日向李顺君、王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于2001年8月9日至12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两人未如期履行,2001年12月5日晚,新津县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告人王国庆家强制执行,当执行人员正准备执行王国庆的奥托汽车时,王国庆叫嚷:“不准动我的车子,哪个敢动就砍死他”!王的儿子用拳头殴打执行人员。王国庆之妻用凳子将执行人员的头部打伤。王国庆又叫来十多人围攻执行人员。王国庆还扬言:“把警车砸了,烧了”。派出所和“110”,公安人员闻迅赶到后,被围困的执行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