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案,判决被告人施慧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施慧英及其前夫姚福均(另案处理)经商因需资金进行周转,遂向朋友邹开玉借款4万元。2000年二人偿还了1.5万元,尚欠2.5万元一直未还。邹开玉于2001年6月向泸县法院起诉。泸县法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判决施、姚偿还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等计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邹开玉申请强制执行。但施、姚仍未履行,并将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的一套70余平方米的住房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携款外逃。泸县法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告人在成都经商,遂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将该案移送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今年2月18日,施慧英在被逮捕后偿还了全部借款及执行费用等。泸县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今年2月20日向泸县法院提起公诉。
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慧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已付清全部借款和各项费用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