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哲学/主体/客体/法律解释
内容提要: 在现代法哲学的范式里,作为法律解释者的主体和作为法律文本的客体是分离的,这种二元结构使法律的权威得到了保证。而有的法哲学家认为,主体和客体之间只有相互沟通,才能防止一种价值压制另一种价值,所以视域融合的法哲学应当有更大的生存空间。但在我国目前的语境下,这种法哲学却可能使法律的王国支离破碎并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或许我们需要的是现代性而非后现代性的法律。
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客观性、直观的可预期性,这是法律信仰、法治传统的核心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存在基础以及与其他规范的比较优势也正在于此。这样的理念内在地要求主体(法律文本的解释者)须抵制各种客体外诱惑而正视其命令式的意义期待,使客体(法律文本)在特定时空结构中尽显其无可挑战的权威。然而,有的法哲学家遗憾地发现,这样的图景并非客观世界的真实再现。于是,他们在哲学诠释学的引领下给法哲学的研究选择了一个诠释学的向度,由此产生了视域融合的法哲学。这种法哲学以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交融关系为逻辑起点重新组织话语体系,尽力消解主客体二元对立所造成的法的封闭性。正如考夫曼所说:“后现代思想首先应该克服现代的两元论,即:主体与客体的分离,一切欲望的冲动抑或自由释放之间的选择以及(人们极为看重!)唯理性和非唯理性之间的对立。”这样的认识在一个制度成熟的社会里或许能真正实现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双重目标,然而在一个正在普及法治基本理念、处于转型状态的地域中是否存在着语境对应的错位,是一个值得进行现实性分析的问题。
一、自然法哲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哲学的主客体分离
哲学历经了自然哲学、神学、世俗形而上学、实证主义等诸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主体都自觉不自觉地寻找一个客体来研究认识,以求给自己的生存状态作出合理的说明。从人类本性的基本倾向开始,逐步发展到自由、自足的理性所勾画的客观的、绝对的、普遍的永恒秩序。可是原罪的出现使理性蒙上了含混而模糊、低等且有限的阴影,既然人不能再依赖自我所以只能去领悟天启的真理、去信仰神的理性进而享受天恩。其后,由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的复兴以及自然科学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祛魅过程得以完成,恢复了统治地位的人的理性及其所构建的自然状态进入了形而上学的神圣殿堂。然而理性是什么,来自于哪里,有何理由自称为哲学之王?随着这些追问,追求形而上的理性的信念再一次倒塌了,而自然状态更被归入了纯属虚构的范畴。对理性的幻灭感促使人们在真实的世界里探求真理体系,于是,处于实证状态的经验确立了知识来源的巩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