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的商标注册

2010年05月06日06:5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注册并更好地保护互联网商标是许多互联网公司所关心的课题,为此,本人根据自己在商标代理工作中的从事互联网商标的代理实践,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互联网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以及在申请注册互联网商标时如何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和商标形式。

  一、互联网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互联网公司除了传统的公司所具有与商业信誉有关的名称权、商标权外,还有域名权

  有关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的冲突在我国已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整。然而最近几年有关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已经说明了商标权在保护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商标权、公司名称权是中国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它们是通过注册而得到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其他权利像域名虽然也有法定的登记程序(甚至部分地区对网络名称也进行登记),但是这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出发的,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它权利,其权利往往是通过使用而形成的,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在上述权利发生冲突时,由于商标权公司名称权相对稳定,在排斥其他权利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此可见,网络商标的注册很重要。

  二、在注册互联网商标时如何选择具体的商标或服务名称。在为互联网商标选择商品时,申请人往往无从下手,这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

  互联网是传统的计算机服务的延伸。传统的计算机特别是PC机由每一用户单独使用。互联网将人们的每台计算机联结起来,使它们能进行信息交流。而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目前从事的电子商务都是通过这一基本要素进行的。但是,互联网的商业不完全像传统的商业模式即服务的提供者(或商品销售者)与服务的接受者(商品的购买者)直接进行交易。然而,目前的互联网公司有时并不是服务的提供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的接受者(商品的购买者),而是提供一种虚拟的场所如网络的界面或平台,让提供者(商品销售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商品的购买者)能直接进行交易或为这种交易提供信息服务。此时,这种互联网公司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而目前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包括我国采用的尼斯国际分类是基于传统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模式。而真正反映互联网公司特点的服务或商品名称在目前的分类并没有体现。这势必给互联网商标注册带来不便。为此,我在代理许多国内外互联网公司商标注册的基础上,并参照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商标的注册实践,通过分析互联网服务的特点后,建议从下列几方面入手:

  1.从互联网服务的最本质的特点确定保护范围

  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互联网服务的最本质的特点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和接收信息,从这一点上看,它仍是从事通信服务,具体地讲是一种计算机通信服务,具体可划分到国际分类38类。而且,该类别的服务项目有“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服务的上述特点。因此,在国际分类38类上进行注册保护仍是基本的。而且,最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38类已将一些反映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特征的服务像“电子公告板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多用户服务”划在38类的通信服务上,这正是从互联网的本质特点出发的,将来,一些反映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特征的服务仍可能归到38类,因此,互联网商标应首先在该类别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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