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面积缩水超过3%部分房款可获双倍返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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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超过3%部分房款可获双倍返还
针对目前经常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6月1日生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面积变化发生纠纷的原则是先约定后法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买受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在面积缩水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返还缩水部分房款的利息。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该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出售中的面积处理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