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目药业、章鹏飞、郑智强)

2010年05月06日07:3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法定代表人:章鹏飞,住址:浙江省临安市苕溪南路78号。

  章鹏飞,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天目药业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一区8幢404室。

  郑智强,男,1954年11月出生,时任天目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冯山人巷5号3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目药业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通过浙江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保健品)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浙江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修)提供资金资助累计4,00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天目药业开具汇票两张各1,000万元给子公司天目保健品,天目保健品当日背书给现代汽修;2006年12月1日,天目药业开具两张汇票共计2,000万元给本公司,后背书给天目保健品,天目保健品再背书给现代汽修。2006年12月11日、2006年12月18日,现代汽修将前述款项通过天目保健品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前述事项,由章鹏飞批准,天目药业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二、通过民生银行萧山支行银行账户直接向控股股东关联方现代汽修提供资金资助2,85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12月13日,天目药业与民生银行杭州萧山支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取得银行贷款950万元,随即分两笔150万元和800万元开具汇票给天目药业自己,当日背书给现代汽修;2006年12月29日,天目药业与民生银行杭州萧山支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取得银行贷款950万元,当日天目药业从民生银行杭州萧山支行汇入现代汽修1,000万元;2006年12月31日,天目药业从民生银行杭州萧山支行活期账户汇入现代汽修深圳发展银行黄龙支行账户900万元。2007年3月22日和3月26日,现代汽修分别从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行)账户汇入天目药业民生银行萧山支行账户1,000万元和900万元;2007年3月29日,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控股)从民生银行武林支行账户汇入天目药业民生银行萧山支行账户950万元。前述事项,由章鹏飞批准,天目药业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三、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提供资金资助1,10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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