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 交罚字第 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 一案,经 行署(市) 县局(处)
县(市) 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 以 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 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