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大问题探讨

2010年05月06日07:3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之一错误确定被处罚对象

  将被处罚人称谓界定错误。被处罚对象要么为单位,要么为个人,将单位和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被处罚对象确定为“XX贸易有限公司杨某”。

  将职务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或者将个人行为界定为职务行为。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人实施的是委托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却直接将该人作为被处罚对象。

  ■之二权限违法

  权限违法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即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限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卫生院“从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人用狂犬疫苗”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再予以处罚。

  超越了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实施处罚。如A市药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对住所地在B市的甲医药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处罚。

  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或者数额实施处罚。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行为,没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予以罚款等。

  ■之三认定事实不清

  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某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全或者不完整。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⒑挝镆约昂稳说?br>七要素。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形式为:

  只描述现场检查情况,不对违法事实的性质作出界定。

  只认定违法事实性质,不对违法事实的具体构成(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违法事实涉及的标的物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情况和违法所得、销售使用情况等)进行阐述。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认定只有“销售假药”或“使用假药”四个字。

  定性错误。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药品说明书上未注明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为由,将该药品定性为假药,欠缺法律依据。

  ■之四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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