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鬼酒)

2010年05月06日07:3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鬼酒)

  〔2009〕7号

  当事人:刘虹,男,1967年6月出生, 2003年6月至2005年9月任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梦泽园小区A栋B座。

  樊耀传,男,1952年5月出生,2003年5月至2005年9月任酒鬼酒副董事长,2005年9月起兼任酒鬼酒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吉首市湘泉花园。

  杨建军,男,1967年1月出生,2001年7月至2006年6月任酒鬼酒财务总监,2003年5月至2006年6月任酒鬼酒董事。住址:湖南省吉首市湘泉花园河边宿舍1单元502号。

  杨波,男,1957年8月出生,2003年5月至2005年9月任酒鬼酒董事,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任酒鬼酒董事长。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政府宿舍区。

  付光明,男,1964年11月出生,2003年5月至2006年6月任酒鬼酒董事。住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审计局大院。

  马军,男,1959年1月出生,2003年5月到2005年7月28日任酒鬼酒董事。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平安保险公司。

  柳思维,男,1946年2月出生,2003年5月至2006年6月任酒鬼酒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竹园路7号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王锡谷,男,1970年8月出生,2003年5月至2004年10月任酒鬼酒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梦泽园小区D栋。

  张亚斌,男,1965年11月出生,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任酒鬼酒独立董事。住址:湖南大学经贸学院。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酒鬼酒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有听证权利的相关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酒鬼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酒鬼酒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酒鬼酒资金的事项。

  (一)200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302,230,000元。

  (二)2004年中期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226,082,800元。

  (三)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421,232,800元。

  (四)2005年中期报告未披露占用金额425,920,300元。

  二、酒鬼酒在定期报告中虚假陈述货币资金数额。

  (一)酒鬼酒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货币资金330,683,747.99元,虚假陈述货币资金299,013,150.54元,实有货币资金31,670,59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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