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程序,与我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相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来中国 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该过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