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