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诉讼经济,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 护人权的内涵,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并从分 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人权保护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一事不再理” 原则由古罗马人所创设,[1]后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权保护观念兴起以后,“一事不再理”原则又被赋予了新的内 容,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走进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文献中,从而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目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也引起一些 学者的关注,并以此为中心展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不过,我国学者多是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侧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渊源、界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与 竞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而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特别是该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则着笔墨不多。有鉴于此,本文以 人权为思考进路,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人权的连接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做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再启动新的程序的诉讼原则的概括。[2]英美法系将其 称为“不受双重危险原则”。我国通说采用“一事不再理”的称谓,但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3]或“一罪不二罚原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