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五、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八、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九、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十、当事人有提起上诉、提出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