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刑事赔偿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要求刑事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要求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大。仅以2004年为例。2004年,我院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12件,申请赔偿并应予确认赔偿的金额达358233.57元之巨,刑事赔偿案件数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最多的一年,众多的刑事赔偿案件,不仅增添了控申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加大了我院的经济负担,极大地影响和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威信。
通过审查上述刑赔案件,我们发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时间跨度大。上述12件刑赔案件全部发生在92年至2003年期间,案件当事人集中在今年提出申诉,造成了刑赔案件数剧增。二是因法院判无罪而提出刑事赔偿的多。在12件刑赔案件中,法院判无罪的占4件,是刑赔案件的33.33%,需赔付的金额为92505.12元,占赔付总额的 25.8%。三是不起诉的案件多。12件刑赔案不起诉4件,占刑赔案件总数的33.33%,需赔付的金额为235428.45元,占赔付总额的65.72%。四是要求返还财产的比例高。要求返还财产的金额为254882.34元,占申请赔偿总额358233.57元的71.15%。五是所办理的自侦案件比重大。在12件刑事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9件,占刑赔案件总数的75%。
二、刑赔案件上升的原因
1、办案经费匮乏。我县是国家特困县,财力严重不足,检察院更是贫困山区中的困难机关,检察机关的经费实际上以上缴返还弥补办案经费不足,财政体制存在“皇粮不足吃杂粮”的现象。这不仅是检察机关乃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办案受“利益驱动”,“办案为钱,为钱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法思想发生偏差。
2、质量观念淡薄。少数干警办案水平较低,质量意识较差。初查工作做得不深不细,草率立案,立案后又不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置之不理,在证据还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就盲目结案,将“包袱”甩给下一个环节消化处理,造成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中只听取有罪的供述,不听取无罪的辩解,只注意收集有罪的证据,不注意收集无罪的证据,4件法院判无罪、4件不起诉的刑赔案件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3、法律法规研究不深。没有认真研究追缴款物的法律法规依据,对部分不属于犯罪的违法违纪金额以“非法所得”予以扣押、没收、上缴国库,打了一些法律、法规上的“擦边球”,结果导致法院对这一部分不予认定,造成嫌疑人申诉。
4、适用操作失当。少数干警对《赔偿法》学习不够,对法律缺乏深入细致钻研,在办案中不能准确适用,使个别案件赔偿责任确认程序不到位。如张××申诉赔偿案,按赔偿法程序,本院在受理后对于他所获得财物是否合法,是否给予赔偿,应先依法确认。由于确认程序不到位,张××越级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市中院赔委会直接做出赔偿决定,使检察机关措手不及,工作极其被动。此案的赔偿金1.4万余元,返还财产11万余元,占今年赔偿总额的34.6%;如果此案程序到位,张某申请返还财产的请求可以不予确认。
三、控制刑赔案件的对策
1、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渐形成并日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正初步形成。公民的维权意识已逐渐提高,这必将对我们的执法水平和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方针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依法办案,严厉打击犯罪,又要牢记保护人民的职责,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转变执法观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2、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一是严把初查立案关。坚持“一要慎重、二要坚决,务必搞准”的原则,把自侦工作的重心前移至案件初查阶段,在提高初查水平上下功夫,在增强初查能力上做文章,把初查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不勉强立案,不凑数立案。二是在办案中要努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从办案程序中减少刑赔因素,扣押、处理赃款赃物手续要齐全、完备、程序合法、到位。三是办案中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牢固树立“证据第一”的观念,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制服犯罪,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3、稳定控申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保持队伍的稳定,业务的连续、素质的提高,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队伍,为刑赔工作提供坚实的根本和保证。
4、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造成刑事赔偿的责任单位和办案人员,按照执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用严格的制度管理、教育和警示干警,从而达到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之功效。
5、在财政经费体制不能改变的前提条件下,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检务保障机制。重点要做到三点:一是“办好自己的事儿”。检察机关要多办案、多追赃、多服务。通过办案,为国家、企业挽回损失,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积极争取党和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困难中求发展。二是“看好自己的门”。要正确履行职责,不越权办案,不违规办案,摒弃利益驱动的思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执法,把好“三道门”,即不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不插手犯罪以外的“非法所得”,少沾惹单位的“小金库”。三是“管好自己的人”。不挪用、不截留、不坐支。办案中所追缴的赃款赃物,足额上交财政,对于办案中所需用的经费,申请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