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判超时的特点:
超时判决案件比例增大。99年,某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525案,其中超时审结103案,占公诉案件总数的19.6%;2000年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554案,其中超时审结137案,占公诉案件总数的24.7%,比99年增长了5.1个百分点。
审理超时时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上述案件在99年判决时平均每案超时25天,2000年平均每案超时31天,某区法院99年超时审结11案,共超时264天,平均每案超时24天;2000年超时审结13案,共超时498天,平均每案超时38天。
职务犯罪案件审判超时比较突出。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在超时判决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超时情况却较其他刑事案件严重的多。如王某挪用公款案于1999年4月26日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开庭,11月9日收到判决,共超时148天。
原因:
法院内部工作制度不尽合理。《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明确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做出判决。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立法规定充分显示出对庭审方式的重大改革,即赋予合议庭真正意义上的审判权。对于一般案件,合议庭可以自主审判,不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就改变了以往审判机关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局面。但这一重大立法变革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一些法院仍沿袭旧的工作制度,将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权统揽在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而审判委员会又多是兼职,很难保证审委会按时召开,从而使案件一拖再拖,最终导致审判超时。据统计,某市近两年的审判超时案件中有50%以上是因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及时造成的,而这些案件的40%只是一般刑事案件,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只占10%。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占去过多时间。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从而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供了与控方截然相反的证据材料,为辩别其真伪,法院需充分调查核实,但由于刑诉法只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有明确规定,对法院的调查核实没有给予时间上的保障,将其一并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加之一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难等情况监督,使一些案件出现超时违法现象。如某区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挪用公款一案,辩方当庭出示了几份证据材料。欲证明被告人王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控辩双方意见对立,合议庭宣布休庭,对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从而花去了大量时间,导致超时违法。
刑事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审判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不平衡。一些法院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对人员做了较大调整,没有注意对审判骨干力量的保留,以致于现有审判队伍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如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人员5人,有法律职称的3人,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其工作开展情况可想而知。二是一些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接受监督意识差。尽管刑诉法对法院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审判人员办案时多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凭个人意愿随意延长办案期限,如某区院办理的李某诈骗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按照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在二十日内审结,但实际上此案是在法院受理三十五天后审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对适用简易程序而案件仍沿着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此外,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已经超时,并接到检察机关的口头纠正违法意见甚至于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注意加快办案速度,将案件一拖再拖,导致审判严重超时。
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客观上制约了案件的及时处理。主要表现在对价格、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被害人申请重新鉴定,又不提供相关费用,而法院也无充足经费,不得不将案件暂时搁置起来。如某区法院办理的案件中,贾某等人盗窃一案,被告人认为被盗物品评估价格高,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又无经费,只得上报财政,待拨批费用后方能处理,谢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也同样出现上述问题,以致案件久拖不决,造成超时违法。
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大。刑事审判监督是从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干警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在实践工作中,部分检察干警认为,依法将案件准确起诉到法院是硬任务,开展法律监督则是软指标,可有可无。对法院的审判超时现象,或轻描淡写地口头问一下,或走形式书面纠正违法,而不过问结果,甚至于不管不问。以致于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大大助长了超时审判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