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法院分析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2010年05月06日09:0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辩护权是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科学性的必然要求。顺德法院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顺德法院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以2005年为例,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占72%,有辩护人辩护的占28%,其中,属律师辩护的占59%,公民辩护的占41%。指定辩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且都是法律规定“应当”指定的案件。

顺德法院认为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主要原因有:

1、被告人法律意识较低,保护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意识不强。涉案被告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不少被告人认为犯罪后,请不请律师的判决结果都一样,导致其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2、被告人及其家人基于经济原因不愿或无力聘请律师。被告人以流动人员及外来务工者为主,涉嫌罪名也多是财产型犯罪,他们经济能力较差,负担不起聘请律师的费用;

3、律师的辩护方向及成效往往局限于某些法定情节,当事人对律师辩护的效果缺乏信心。在案件审理中,法庭采信的辩护意见针对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占97.6%,其他辩护意见占2.4%。但对于法定情节,无论律师是否提出,法庭都会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以上原因致使被告人认为自行辩护与律师辩护的成效差别不大;

4、刑事案件代理费用较民商事案件低,影响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律师在民商事案件代理中普遍使用协议收费的方式,多数案件以诉讼标的百分比计算代理费,收入比办理刑事案件可观;

5、代理刑事案件有相当风险,不少律师担心在代理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尺度,触及《刑法》第306条而被处罚。

顺德法院认为,委托辩护人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辩护率低不利于诉讼主体权益的保障及诉讼方式的深层次改革。为了切实提高庭审效能,正确解决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于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属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必须为其指定;如符合法定“可以”指定辩护人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量指定;如没有上述原因而自愿放弃的,应当予以尊重。

二、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提供较多的制度保障。1、完善《刑法》第306条,明晰辩护人伪造、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的具体标准,打消律师的顾虑;2、建议设立辩护人庭审言论豁免权;3、赋予律师完整的调查取证权;4、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确保律师阅卷权。

三、改革现行的律师制度,实行律师队伍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的能力和素质,增强群众对律师辩护信心。同时,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逐步提高被告人行使自己正当程序权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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