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2010年05月06日09:0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妥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于在及时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就其损失尽快获得法律救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针对七台河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司法统计数字,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当前附带民事案件呈现的突出特点以及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希望对涉及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
一、当前附带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比例和涉案金额不断增加。
从2003起截止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467件,涉及有被害人的案件986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873件,占一审案件受案总数的59.5%,诉讼标的1,638.4万元。并且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和标的金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涉案罪名集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伤害案件、抢劫案件、交通肇事案这三大类案件上,2003年以来两级法院审结的873件附带民事案件中,案由比例占第一位的是故意伤害,397件,占45.5%; 第二位的是交通肇事,187件,占21.4%; 第三位的是抢劫,136件,占15.6%。故意杀人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绝对数量不多,但诉讼的标的金额比例较大。
  3、案件审理难度大。从对审理天数的统计来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平均审限为39天,与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相比,延长11天。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较之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增加了审理内容和程序,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为达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官需要做大量调解、说服工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部分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不完整,需要法院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工作。实践中,部分案件民事部分审理的时间和难度甚至超过了刑事部分。
4、民事部分调解率低,实际履行的比例不高。 200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的283件,占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28.7 %,远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判决结案703件,标的1,083.6 万元,实际执行209件,占29.8%,执行标的 293.6万元,占27.1%。从统计数字上看,附带民事判决有近7成得不到实际履行,并且案件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上诉的比例有增加趋势,因民事赔偿得不到实际履行而上访的案件也有发生。
二、妥善审理附带民事案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刑事与民事部分的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一件独立、完整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适用法律必须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同。然而当前,部分审判人员依然存在“重刑轻民”的司法理念,把大部分精力用在刑事部分的准确定性、适当量刑上,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上则不够精细。审判人员必须站在居中裁判的立场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充分、平等保护,一方面,在举证上不但要侧重于对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调查,对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的举证和调查也要同等重视,保护附带民事当事人权益,提高民事部分的审理质量,也容易缓解双方矛盾和对立情绪。
(一)、正确处理刑罚与赔偿的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是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合而为一,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是法官酌定情节,但在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笔者统计调研中发现,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庭审前,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先行调解,视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作为刑事部分是否从轻处罚或是否适用缓刑的理由;有的案件仅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予以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这些作法应该说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司法解释的滥用。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是两个诉讼程序的两种制裁手段,从这个角度讲,二者是平行的,并不直接发生关系,更不能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罚和正确适用赔偿,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正确处理判决数额与赔偿能力的关系。从所有附带民事判决来看,无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执行能力如何,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严格依法做出。但是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判决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根据情况”,应当包含根据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因此在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并不违背法律。相反如果一味机械地执行法律,而不顾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只能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大量判决的执行不能,其结果必然是不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恰当有效的保护,更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适当放宽对所提供证据的要求和条件,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获得救济机会的完全性。
(四)、正确处理强制执行与调解和解的关系。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民事赔偿以判决方式做出的是很难得到实际执行的,相反调解和教育工作,对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从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来看,当前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积极效能。事实上,只要审判人员掌握方法,做出努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不比普通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更困难。审判人员必须善于抓住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寓教于审,向被告人及其亲属多做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正确的认识,产生悔罪心理,使被告人或其亲属愿意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方;附带民事部分对受害人能否赔偿到位,除上述两方面因素外,还取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实际所受损失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受害人也要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尽力消除他们对犯罪分子的抵触、仇恨情绪,对赔偿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在此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财产刑的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财产部分得到主动履行的机率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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