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1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明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贵州高院对贵州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工作作出了全新部署,并明确了在三种情形之下“少杀”、“慎杀”、“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裁判指引。
据贵州省高院副院长王海萍介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牢固树立“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她说,死缓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要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既能依法严惩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对于论罪当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重适用死刑”。
据悉,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贵州省法院引入了“刑事重大案件分析会”等制度,并以提高庭审质量为中心,开展了全省法院优秀刑事审判长的评选工作和死刑案件开庭观摩点评等工作,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死刑案件的庭审质量。
据了解,从1998年1月至2006年9月,贵州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69797件,共审结168060件,年均收案增长2.96%。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183212人,九年来共判决宣告1687名刑事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