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释疑“艾滋卖淫女”案:诽谤案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2010年05月06日13:4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0月24日,本报曾报道河北容城警方已将“艾滋卖淫女事件”的始作俑者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有读者就此提出:杨某匿名故意散布不雅照片,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相同内容的图片、视频等,其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诽谤罪通常被认为是“不告不理”的案件而非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警方为何将杨某以涉嫌诽谤罪而非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

  26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警方就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

  保定市警方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是以在被害人闫德利所在村镇及互联网上散布不雅照片及视频图像等为手段,从而达到其诽谤被害人,贬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之所以对杨某以涉嫌诽谤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警方根据现有证据,经过仔细研究分析认定,杨某的诽谤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而按照法律规定,涉嫌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杨某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要看本案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具体的罪名要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认定。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刘宇新解释说,事实上,对于诽谤罪“属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的理解有失偏颇,诽谤案件并非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刘宇新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特别明确,此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案中,杨某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不但严重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警方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至于杨某匿名故意散布不雅照片的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刘宇新解释说,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其散布的不雅照片被鉴定为淫秽物品,并达到立案标准,该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记者 马竞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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