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立案不实,先破案后立案、“不破案便不立案”等。为解决这类问题,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是其职责;二是法律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职责。而立案又是侦查和审判的前一程序,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顺理成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自己受理的案件的立案程序不需要监督;也不意味着监督体制的设立只考虑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而可以忽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依法制约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