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雇人害姐姐 凶手“未遂”向被害人索要补偿

2010年05月06日13:5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同在一个卖场做生意的俩姐妹,因妹妹嫉妒姐姐的生意比自己好,竟托朋友宋某教训姐姐,后宋某因未能完成任务希望从姐姐手里获得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郭雷(化名)犯,判处九个月。

  宋艳与宋婷是亲姐妹,同在一个卖场做生意,两个人的柜台紧挨着,时间一久宋婷看到姐姐宋艳的生意比自己好,她越想越生气。2006年8月11日,宋婷给朋友郭雷打电话,让郭雷教训宋艳。郭雷答应后于当晚19点多,伙同他人尾随宋艳至一小区过街天桥处,将其拦住并告诫说“有人花钱要打断你的手,但我们不想这么做,你明天就别上班了,后天上班装成受伤的样子,我们好交差。”后二人离去。

  不久宋婷得知郭雷等人并未打宋艳。2006年8月18日晚18点多,郭雷伙同多人再次找到正在良乡瑞祥市场内工作的宋艳,以宋艳不配合自己,并没有得到报酬为名,向宋艳索要补偿,其间宋艳趁郭雷等人不备拨打了报警电话。一会郭雷跟随宋艳到市场北面路边的冷饮摊,宋艳弟弟此时赶到,郭雷继续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向宋艳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宋艳弟弟将990元现金及1块西铁城牌手表放在桌上,郭雷携带财物欲离开时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西铁城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3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雷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雷是,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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