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

2010年05月06日13:5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综观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发布的专门规范工作的诸多规定和批复,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是对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规定,将要下发实施的《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更加明确。准确掌握这些禁限属性规定,对于确保执行机构正确适用执行措施,加大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的监督力度,有效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乱”和“滥执行”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就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问题作粗浅分析。

    一、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是指某些执行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合法事实或法律明确规定而禁止适用或限制适用的属性。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依据禁限度的不同,有禁止属性和限制属性之分。所谓禁止属性,就是指某种执行措施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采用的属性。如:不得异地关押被执行人就是司法这种的禁止属性。所谓限制属性,就是某种执行措施的采用须受特定程序或条件限制的属性。如:对人大代表的司法拘留有须经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的限制属性;对信用开证保证金账户的存款来讲,只有在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方能采取扣划措施,这便是扣划措施的限制属性。

    二、研究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意义

    (一)有助于执行机构正确适用执行措施,克服“执行乱”和“滥执行”问题。所谓执行,就是民事,其基本特点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执行名义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而国家强制力正是通过执行措施体现出来的,这里包括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两类,这些措施所指向的对象要么是人身自由,要么是财产权益,都属人最基本的权益。对执行机关来讲,它担负着将执行名义的效力由应然性转化为实然性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种神圣的使命,就需要清楚地了解这些执行措施的功效及禁限属性,在保证迅速及时采取应采之措施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避免违规执行造成的“执行乱”和“滥执行”现象,确保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有助于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如前所述,对执行来讲,它是将法律法规具体化的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应然性转化为实然性的过程,直接关乎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归属等基本权益。对如此重要的执法过程来讲,理应增加其透明度,以便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予以监督,明明白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执行措施禁限属性问题予以研究并归纳出这种禁限属性的种种表现,无疑会提高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对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认识,有助于他们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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