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的处理存在诸多难点。由于多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的盗窃金额不高,因此就盗窃金额而言,很难达到标准,而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有关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的司法解释偏少,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第一个司法解释就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的认定范围偏窄,仅限于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第二个司法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接近“数额较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该解释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把接近 “数额较大”界定为“数额较大”的80%以上。即使按这一标准,由于多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行为的盗窃金额不高,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使不少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不法分子规避了法律的打击,以致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些人多表现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为遏制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进一步加大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力度,对其打击要坚决,对其惩治要严厉而及时,以打促防。同时,要在广播、电视、报刊上积极宣传打击成果,从而震撼有犯意的人,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2、大力整顿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加大打击销赃、买赃行为的力度,使盗得的赃物无法变现,从而达到遏制违法犯罪的目的。3、变事后打击为案前预防,要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重点研究其特点和发案规律,适时提出防治措施,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4、搞好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社区治安巡逻队、警民联系点的防范作用,提高基层处理问题的能力;强化派出所、市政、小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巩固和壮大群防群治队伍,构筑维护社治安的铜墙铁壁;建议集中开展打击破坏性手段盗窃专项活动,营造出既有声势、又有实效的法制氛围。5、加强立法工作。建议两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行为(不计盗窃金额)纳入定罪处罚范畴。6、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增强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能力。由于有的破坏性盗窃行为,如锯走楼梯间护栏中钢条的行为对群众构成一定的危险,容易发生伤亡事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要准确运用法律,根据具体案情按以危险方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如有的盗窃行为虽不及追诉标准,若触犯了《》其他规定的,应以相关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增强维护稳定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