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南京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负责人葛某的朋友李某称他认识一个香港的朋友荣某,可以到国外贷款。
2005年1月,经李某多次联系后,该公司负责人与荣某在广州见面。双方很快谈妥,该公司当即将8万元现金交给荣某,作为双方合作的定金。同时双方约定,春节后将以荣某供职的R公司名义与该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办理备用信用证手续。
3月11日,荣某携新加坡R公司职员滕某来到南京。经过进一步商谈并讨价还价,3月16日,双方决定正式以R公司和南京该公司的名义定合作协议。协议约定,3月22日备用信用证由新加坡R公司的在印尼的子公司T公司开到南京某银行后,荣某将可以收取3%的定金,即15万美元,同时500万美元贷款中的一半资金由新加坡R公司支配。当天,葛某以预付定金的名义付给了荣某10万余元。
3月28日,备用信用证终于由印尼开到了南京某银行。两天后经银行人员查询,发现开自印尼的备用信用证系伪造。
后此事被警方获悉,展开调查。
经审查,香港人荣某为了套取中方备用信用证定金,伙同印尼人古某策划了这起跨国合同诈骗案。3月初,在对新加坡R公司老总许诺以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中的一半由R公司支配后,R公司派出职员滕某带着公司的执照、相关证件等来到南京,与南京这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荣某用此方法先后套用了4 家公司26万现金。据悉,这是江苏省内首起跨国备用信用证合同诈骗的案件,荣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南京警方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