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010年05月06日14:1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我国《》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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