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2010年05月06日14:5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短信骚扰、宠物扰民、强买强卖等“小事”,以往因为没有处罚依据,往往不了了之,从下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同时实行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废止。新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1 警察刑讯逼供要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应给予的行为有73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到238种,如: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等。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使用范围大大增加,一些新情况都纳入了管理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新增“执法监督”一章,给警察定下了一些“硬杠杠”,以此规范警察办案行为。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及其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2 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天


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拘留的时间是15天以下,但是,如果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治安管理规定,合并执行,就可能被拘留30天以上。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缩短了最长拘留时间,该法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变化3 冒充记者行骗要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分子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外,还冒充高干子弟、记者、教授、律师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变化4 处罚不服当事人可“上诉”


以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需要走两步,现在即将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省去了一些环节,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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