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林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古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林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林殷伙同林某侨于1997年11月11日晚6时许,在古田县平湖镇钱坂村遇见某竹木工艺厂女工卓小翠和林娅,以要求“认识”为由对两女工进行追随、纠缠,并强行实施搂抱、摸捏。当该两女工奋力挣脱跑回工艺厂后,被告人林殷等仍追随至该厂吵闹,并无故殴打该厂工人谢莠花(女)、黄师用。此后,被告人林殷多次纠集林某侨等人到该厂闹事,该厂业主汤守荣等人被逼无奈便请他们喝酒,因喝酒时林殷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林殷遂迁怒于汤守荣,于1998年1月 10日晚将汤守荣殴打致伤。此外,被告人林殷还于1999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与林万某等人一起喝酒时,议论邻村的张居案“相貌不好”、“看不顺眼”,便持菜刀、石头等凶械一同来到张家,将张居案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张居案损伤为轻伤偏重。
被告人林殷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一、二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