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成因及建议

2010年05月06日14:5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2004年至今,巫山县法院受理犯罪案件共有7件,并已全部审结。判处罪犯8人,均为有期徒刑。

  一、类型

  在受理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中,妨害公务犯罪案有4件,占57%,招摇撞骗犯罪案有2件,占29%,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案有1件,占14%。

  二、根据近二年多来的审理情况,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农民犯罪多。在受理的7件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中,8名被告人全是农民,其中受理的1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孙发国及已被判决的同伙共11人中有9人是农民,占同案罪犯的比例为82%。

  (二)文化素质低。判处的罪犯中,文化程度低,其中初中文化有3人,占37.5%,小学文化有5人,占62.5%。

  (三)妨害公务犯罪多。2004年以前,妨害公务案件很少, 从2004年至2005年,每年都有2件,并且占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的57%。

  (四)农民上当受骗多。在受理的2件招摇撞骗犯罪案件中,被骗10多人全是农民。

  三、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一)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防范工作不够落实。

  在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现在又免了农业税,乡镇干部深入农村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使干部与群众缺少联系,有些农民与乡镇干部不相识,特别是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多,留守在家中的大部分是老人和孩子,这些人又缺乏防范意识,造成一些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如在被告人廖元灯招摇撞骗犯罪案中,被告人廖元灯冒充巫山县新花乡政府的文书“王新军”,并以发放除草剂和房屋救济款为名,在该乡水库村骗取村民朱德清、罗典明、罗典亮等人的现金共计370元。廖元灯冒充巫山县新花乡政府的会计“王兵”、“王高”,以退耕还林发放粮食要收取手续费为名,先后骗取该乡新花村、场坝村村民鲁良河、王承村、王承春、王承栋、王承国等人的现金70元。被告人李大林在巫山县曲尺乡冒充该乡政府工作人员,先后骗取该乡村民曹绍清、冯永秀的人民币共计400多元。

  (二)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农民的文化水平非常低,法律知识更少,有的根本不懂法,不敢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被人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被告人孙发国本是巫山县曲尺乡农民,与其他8位农民一样,进城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领林龙、杨飞利用,并听其指挥,参与犯罪,最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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