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 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 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二)询问的类型
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A、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⒈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