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小姐昨天向本报热线投诉说:我于6月21日委托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浦东分部投递到北京的物品被扣押,该分公司负责人要我缴纳300元的“罚款”才能取回物品。快递服务不到位还要收取罚款,这是哪家的道理?
据史小姐说,此次委托投递的几件化妆品是给一位北京朋友的生日礼物,里面有一瓶眼霜,一瓶爽肤水,还有一些美容胶囊。21日史小姐委托该公司用航空快件方式快递,按常理2天内对方应该可以收到,但对方却迟迟未收到。史小姐24日打电话去负责收件的分公司,负责人称因为快递物品中有液体状物品,不符合总公司的规定而被扣押。史小姐就想取回物品换其他方式寄给朋友,谁料到负责人说,按照公司规定史小姐要缴纳300元的罚款才能取回物品。史小姐觉得十分冤枉,自己委托该公司投递时该公司收件人员并未说明不能投递液体物品,快递单背面也并未注明。史小姐认为自己没有做错,因此不该承担这笔罚款,但多次打电话与该负责人交涉无果,最后这位负责人甚至拒接史小姐的电话。
笔者接到史小姐的投诉后立即拨打分公司经理的电话,一位姓黄的副经理表示,物品被总公司扣押,他也没有办法。当笔者问及让消费者承担罚款是否合理时,他没有回答,却让记者直接和总公司联系。
笔者联系到总公司,投诉部的易小姐表示,总公司有规定:分公司收件物品中一旦含有液状物品必须附有安全证明,否则一旦没有通过航空公司检查被扣押,将对分公司处以300—500元的罚款。易小姐最后表示罚款是针对分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史小姐只要出具一份非易燃易爆品的安全证明,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传真过来,就可以尽快领回自己被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