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强化,化解民间纠纷,依法调解治安案件137.8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22.4%,大大降低了案件“民转刑”的可能性,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量隐患,增进了社会和谐。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2月5日表示,很多地方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起了治安调解室,并安排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大大提高了治安案件调解率,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针对纠纷调解工作占用警力和时间较多等实际情况,建立起派出所专职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纠纷调解工作,在收到一定成效之后,又探索建立了分局治安调解大厅,建立了两级调解工作模式。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推出“警民联调”机制,在每个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室,民警接处警后对纠纷依法进行分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民警处置,其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调解可以让联调员参加,民间纠纷由联调员单独调解或邀请民警参加。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治安调解工作的作用,防止出现民警在工作中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逐步完善调解机制,建立首接责任制度,规定派出所社区民警、值班民警和110巡警接待受理纠纷时不得推诿,进行首接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治安调解书。同时,还建立了治安纠纷移交制,明确规定,属于复杂疑难的治安纠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移交调解办公室;重大疑难纠纷,经分、县局领导审核后移交调解中心最终调解。
另据了解,2006年,江苏省公安机关成功调解治安案件14.6万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