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城市规划管理与行政执法无法顺利进行的,就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依法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违法占地和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时,遭到辱骂、殴打及其他严重无理方式的故意拒绝,致使有关公务无法正常进行,但有关违法行为情节尚不构成触犯刑律的。
2.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依法对于有关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进行现场强行处置时,遭到无理拒绝,致使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但有关违法行为情节尚不构成触犯刑律的。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有关规划管理公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并配合公安机关,对于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以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