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本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退回原主。退回原主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退还给合法所有人的法律行为。以这种物归原主的原则,来确保被侵害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应退回原主的财物和工具,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找不到失主的,或在通知原主后,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或其他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原主逾期不来领取的,上交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可以自行销毁。
(二)没收。这里所说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和所得的财物《除还原主外》,查获的违禁晶,:收缴归国家所有。这种没收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不同,刑法中没收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和以贪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条例》中规定的没收,不属于处罚的种类,而是执行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它可以与治安管理处罚并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本人使用的工具及违禁品,而不适用于本人的合法财产。
没收的物品主要包括;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所得。如: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回原主的财物。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器具和用品。如:赌博用的赌具,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器具,损毁公共设施的用具,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的财物和用品,在禁止渔猎的地区进行捕捞或狩猎所使用的渔猎工具等。
3.违禁物品。如: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剧毒物品、麻醉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没收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非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以这些财物和工具作为继续违法的物质条件,也可以尽量挽回和减少因违反治安管理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的损失。
对没收的财物,由没收的公安机关详细登记造册,上交国库或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