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被罚后,网吧将执法总队告上了法庭。11月8日上午9点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了这起原告北京光明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一案。
被告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原告北京光明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吧)的一次检查中,发现网吧内有13名未成年人,为此对网吧进行了处罚,原告对被告的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光明网吧自开业以来,一直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特殊规定,在历次整顿和检查中从未有过违反规定的现象,并多次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2006年4月28日,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来网吧检查时发现上网的人中有一些不符合年龄规定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当即开出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网吧进行整顿并限期到执法总队接受调查。事情发生后,网吧法定代表人林先生明确表示认错、悔错态度,同时也接受了执法总队口头告知的要罚款三万元的处罚,表示对罚款处罚,不陈述申辩。然而,半个月后,原告又接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共作出两项处罚决定:警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原告认为,自己不陈述和申辩的只是针对罚款处罚,且《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这类较严厉处罚决定之前,有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权的义务。告知程序的欠缺,使得行政处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随之大打折扣。
原告认为,被告的从重加重处罚,即警告、吊证,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不符合所引用《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本意,同时也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事前告知处罚内容及告知听证的义务。
而被告辩称,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情况说明,并对违法事实予以了确认。且在其后,被告向原告下发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原告有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而原告签收了上述文件并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和“不要求听证”。在此之后被告才对原告作出了警告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在原告对被告检查过程中所提到的那13名未成人的数量提出了异议,因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等中央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累讲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对于被告在执行现场所拍的这13名未成人的录像资料,法庭出于对未成人的保护而没有当庭播放,此录像资料将择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给双方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