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取保”规定可没收保证金

2010年05月06日15:0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许昌市读者赵某来电咨询:

  今年6月份,我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份,因为办案机关在传讯我时我未能及时到案,所以办案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责令我具结悔过并重新交纳保证金,继续对我取保候审。请问法律对此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办案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另外,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否会因我这次的违规而重新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在你被取保候审期间办案机关传讯你时你未及时到案,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文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没收保证金并责令你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本案你被取保候审的期限不会因你这次的违规而重新计算,而是依旧从你本次一开始被取保候审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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