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罚款的几点思索

2010年05月06日15:0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当场处罚程序,是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不是随意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城管执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罚款分当场收缴和罚缴分离两种形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条对简易程序收缴罚款作了明确规定,对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当场收缴是明确规定的。但是,对公民作出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当场收缴还是罚缴分离,没有作出明确的权威解释。通过城管执法实践,我们认为:若行政相对人是公民的,因大多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大,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应当当场收缴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上面情况就是典型一例;若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因其有固定场所,应当罚缴分离,到指定银行缴纳。(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相对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相对人申请,可当场收缴。或许有人认为,该条的法定前提条件是指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我们执法区域在城区,不符合此条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欠妥。比如,对途径本地的外地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如相对人到本地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执法人员应可当场收缴罚款。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备引起纠纷时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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