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县盐务局申请,对一名私购私销无典食盐而又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进行了强制执行,促使其缴纳了罚款,使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是该院今年受理的第一起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起因贩卖私盐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2005年8月24日,邹平县盐务局在对东城商场清理整顿食盐市场时,发现李某私自购进区外无碘盐并私自销售,遂对其依法立案侦查。经询问得知,2005年,李某在明知私购私销区外盐违法的情况下,从一辆来自潍坊的农用三轮车上购进了4袋共计400市斤无碘盐,又分别转卖给位棉三区一个卖拉面的和棉纺厂一个烤鸡的各2袋。李某私购销售食盐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的规定,县盐务局据此于2005年12月3日依据条例第44条规定,决定对李某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被处罚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县盐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邹平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处罚依据方面均合法,鉴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主动履行处罚,遂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