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对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学校保卫部门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后执行。
二、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已被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但行为人逃避处罚,六个月后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将其查获的,仍可以处罚。二、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已被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但行为人逃避处罚,六个月后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将其查获的,仍可以处罚。
三、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告知权;
(二)陈述权、申辩权;
(三)不服裁决的,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可以提出申诉;
(四)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对已执行的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改正违法行为;
(二)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
(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简易程序
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查获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如果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超过五十元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
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七、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