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对东河劝业城“1。21”重大火灾事故的东河区劝业商城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执行了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对商城物业公司保卫科代班员付xx及商城物业公司夜勤人员刘xx行政拘留10天。
2006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包头市东河区劝业商城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商城一期工程首层部分烧毁,二层全部烧毁。大火烧毁摊位200余个,过火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0。2806万元。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支队先后调集33辆消防车、182名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扑救。自治区消防总队、市政府、市公安局及东河区政府主要领导相继到达火场指挥。市消防支队立即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调查,并聘请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鉴定专家组对“1。21”火灾事故进行协助调查。专家组依据东河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有关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并反复深入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物证、模拟实验、对电线短路熔珠送科研检查机构进行了科学检验分析。最后,认定火灾原因是由于配电盘通往99#、100#、101#、102#等摊位棚的1。5平方毫米塑料胶多股铜绞线在101#顶处铰接,绝缘损坏,长期通电,短路引起顶棚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火灾原因确定后,市消防支队和东河消防科又根据商城和每位摊主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认真核对、逐项统计,现已核准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80。28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对东河区劝业商城和有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和经济处罚。东河区劝业商城由于未履行消防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包头市东河区劝业商城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东河区劝业商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贾月清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商城物业公司总经理、市场部部长、保卫科科长,电工、夜勤人员等七名相关责任人给与罚款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商城物业公司保卫科代班员,夜勤人员,作为当日夜勤和代班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巡查不利,未及时发现火灾,未组织拉闸断电,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