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甲因伤害(县局法鉴轻微伤)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执行完毕后,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市局法鉴为轻伤.结果出来后,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分局决定对某甲刑事拘留.请问:刑拘某甲是否正确?此时在办案程序上应作哪些工作?
答: 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 如果某甲因伤害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执行完毕后,发现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照《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先前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撤销,并将嫌疑人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如果决定对某甲刑事拘留的,行政拘留15日应当折抵刑事拘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