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3月4日晚9时许,违法嫌疑人马海龙与同乡里刘某(女)乘坐出租车去西丽。途中,马某在后排座位上强行对刘某进行亲吻、抚摸等。下车后刘即打电话报警。警方经查证对马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评析:
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3种增加到238种,其中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马海龙强行对刘某亲吻、抚摸的行为,明显构成“猥亵他人” 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对马某予以拘留10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既能对其起到教育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受害人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之前,依照原有法律框架,对于猥亵行为的处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该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才能够依法予以处罚,而对于一般的猥亵行为则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制裁。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也扩大了保护的对象范围,即不限于妇女和儿童,对于猥亵男子的行为人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从这样两个方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到了与《刑法》的协调和衔接,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和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