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 为何让民企“陪绑”

2010年05月06日15:2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方面,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私人财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滞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中存在不公平,市场准入实际管理中有各种或明或暗的限制,财税、金融、土地、技术和社会等方面服务不完善甚至有歧视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尽快改变立法滞后状况,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步伐,建立和完善规范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现代产权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其次,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改进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真正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特别要注意进一步改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执法。作为平等的经济主体,内资非公企业往往得不到与政府和国企甚至外企平等的法律地位,司法判决有时存在一定倾向性。

  在诉讼中,非公企业财产往往被轻易查封和扣押,而且案件长期不予审理,影响了非公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审理中常常得不到慎重区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非公企业还普遍面临着诉讼难的问题等。

  第三,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真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8年12月19日,经法院依法审理,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意总公司)被宣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家国有企业的破产竟然正在导致另一家民营企业面临崩溃和“陪葬”的命运。

  事情缘于几年前江西博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集团)为华意总公司提供的巨额贷款担保。华意总公司破产后,相关金融机构对其追讨贷款无望,便加紧了对博能集团担保责任的追索。博能集团由此陷入了一场“飞来横祸”式的困局。

  而把破产国企的债务转嫁给担保人却显然有悖于国家政策性破产制度的安排,对担保人更显失公平。

  民企热切伸援手,却被拖累至生死关头

  总部位于上饶的博能集团是江西一家颇具符号意义的民营企业,1992年创建,主营客车制造、漆包线生产和房地产开发,曾三度入选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连续9年评为江西省十佳民营企业和先进民营企业。而华意总公司生产的“华意冰箱”在上世纪90年代也曾风光一时。

  2002年底开始,博能集团与华意总公司因业务需要,互相为对方的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一年后,华意总公司因银行资信等级下降,不具备担保资格,无法继续为博能集团提供担保。博能集团在还清由华意总公司担保的全部贷款后,应华意总公司的要求继续为其提供了两年多的单方担保。在担保过程中,博能集团从未收取过华意总公司一分钱的费用。

  博能集团董事长温显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企为国企单方面提供贷款担保国内罕见,我们这样做,纯属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支持。”

  而让博能集团始料未及的是,随后华意总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华意总公司被正式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总体规划。此时,博能集团为华意总公司担保的逾期贷款金额高达13861万元(本金),其中交通银行3740万元,中国银行4161万元(含承兑垫资461万元),景德镇城市信用社3960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0万元(从工行收购的债权)。

  华意总公司被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总体规划后,各债权人向华意总公司清收债权无望,于是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方式追讨博能集团的担保责任。在债权人的压力下,博能集团先后代华意总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共计2772万元。截至目前,除去博能集团代华意总公司偿还的上述贷款本金以及景德镇市政府同意处理华意总公司所欠景德镇城市信用社的3880万元剩余贷款债务外,博能集团为华意总公司提供担保的逾期贷款的本金总额仍高达7840万元。

  2009年8月,华意总公司第二次通过了预分配方案。根据破产财产评估结果和该预分配方案,各债权金融机构在破产财产中得不到任何受偿,于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加紧了对博能集团担保责任的追讨。而对博能集团而言,除已经造成的2772万元的直接损失外,由于债权人的逼债行为引起的金融系统的疑虑,近几年来博能集团已被严格限制信贷发放,资金周转困难已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根本无力支付所担保的剩余的债务。

  “如果债权人强行追讨,博能集团必然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瘫痪的局面,最后导致企业整体崩溃”。在企业的生死关头,满腹冤屈的温显来话语中充满了苦涩。

  迫于无奈,债权机构高悬双重标准

  但在债权金融机构看来,他们追索博能集团的担保责任似乎又有着某种理由和苦衷。

  债权金融机构认为,对于政策性破产企业,他们不能强行追讨债权,但《破产法》和《担保法》也有规定他们有权利强行追讨担保人。对于博能集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提出的减免要求,他们表示理解。但又强调,上级没有出台具体的减免办法,在现实中无法操作。所以,他们只有按照实际债权追讨担保人,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债权金融机构对破产国企按政策执行,对破产国企债务的担保人则按有利的法律执行,这是明显的双重标准。”法学专家们评论说。

  而有的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实行国企民企双重对待更让博能集团心寒。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华意总公司的债权中,债务担保人分别有博能集团、江西凤凰集团和江西月兔集团。由于后两者是国有企业,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很快与其达成担保责任减免的“打折协议”,凤凰集团和月兔集团只需分别按原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32%和26%承担担保责任。不幸的是,这一颇具创新意味的减免措施却因博能集团属于民营企业而止步。

  良好的制度设计为何失效?

  而更关键的是,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制度的安排和相关法规,博能集团根本无须为其不曾使用过一分的担保贷款负任何偿还责任。

  作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创设于1994年,其区别于普通商业性破产的最大之处在于,作为破产法律制度安排的一种例外,在政策优先原则的主导之下,政府赋予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劳动债权人以绝对的优先受偿权。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2002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还明确规定:“担保人确实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再追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而影响审查进度,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国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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