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光旭等三人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2010年05月06日15:4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湖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光旭,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三门峡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住三门峡市虢国路中段购物中心家属楼东单元3楼1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黄德鹏,系北京市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文军,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总体规划办公室主任,住三门峡市文明路南区2号楼2单元8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孔德礼,系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新华,男,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住三门峡市文明路中段市土地局家属楼西单元8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陈启超,系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0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光旭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季文军、张新华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勇、检察员柴海滨、常宁、蔡志伟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1997年9月,原三门峡市食品总厂(以下简称食品总厂)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任该厂副厂长崔建敏购买了该厂。与崔建敏签订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80名职工上岗,其余以65万元卖给崔建敏。1999年破产财产作了移交。同年3月11日崔建敏以破产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注册成立了三门峡市绿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同年10月30日市政府向绿源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00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商业贸易局(以下简称商贸局)、食品总厂组与崔建敏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用于,由崔建敏负责解决职工的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新企业在土地使用上,应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与80名职工协商使用,补充协议规定,原协议和该补充协议由商贸局工会监督执行。此后,崔建敏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组织生产,安置职工,而拆除生产设施,开工建设住宅楼。为此,职工多次到商贸局控告,柴光旭让刘百茂致函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称,食品总厂土地用于安置80名职工,崔建敏使用须经职工同意,并经商贸局批准,市建委接函次日,对崔建敏下发了停工通知。此后,崔建敏多次找柴光旭要求商贸局给市建委出具职工已妥善安置的证明。2000年5月22日,柴光旭在明知崔建敏没有安置80名职工上岗,绿源公司建商品楼没有征得80名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了崔建敏的要求,让以绿源公司工会的名义给商贸局工会出具了一份绿源公司职工同意建房的证明,柴光旭指使商贸局办公室主任温文选给市建委出具了一份绿源公司对职工已妥善安置,可以开工建设的便函。

  市建委收到市商贸局5月22日的信函后,时任市建委城市规划科科长季文军,明知绿源公司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主管领导梁文献(另案处理)签批,违反法律规定,于23日为绿源公司住宅楼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绿源公司建设住宅楼。

  2001年初,原食品总厂职工向原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举报崔建敏及绿源公司在工业用地上建造商品楼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张新华做为土地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科长李发军(另案处理)作了汇报。同年3月22日,土地局决定对绿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张新华多次接受崔建敏等人的吃请,不认真履行职责,虽对绿源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并未付诸实施,致使崔建敏继续违法施工。2001年5月,市土地局下达了责令绿源公司交还该宗土地,处以10822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新华又积极帮助崔建敏出谋划策,让崔将违法盖楼占用土地从整块土地中分割出来进行评估,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帮助掩盖绿源公司的违法行为。李发军亦接受了崔建敏等人吃请,经其建议,土地局只对绿源公司违法盖楼的占地部分决定让绿源公司补交从工业用地到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差价12.8万余元,亦未付诸实施。

  绿源公司在工业用地上违法建造的两栋商品楼于2000年底、2001年10月先后建成,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建筑公司按照与崔建敏的约定,以两栋商品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市场价格,先后付给崔建敏人民币70万元和一套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住房。而政府用于安置职工的149.893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80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1994年12月,三门峡市百货大楼个体租赁经营户叶正坤(另案处理),由于经营资金紧张,找到时任三门峡市百货大楼总经理柴光旭,要求从百货大楼借款,柴光旭明知单位公款不能借给个体经营户,叶正坤不符合“贷款”条件,指示百货大楼财务部负责人刘增信“贷款”给叶正坤。从1994年12月21日至1996年6月22日,叶正坤以三门峡市百货大楼第二百货商场的名义,先后六次从百货大楼内部银行“贷款”75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至1996年11月1日,“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指控认为,被告人柴光旭身为三门峡市商贸局局长,对商贸局下属破产国有企业三门峡市食品总厂的职工安置及用于职工安置的原食品总厂的国有土地使用负有监管职责,在明知崔建敏没有安排80名职工上岗、绿源公司建商品楼,没有经过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履行职责,保护下属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滥用职权,指使他人向市建委出具虚假信函,为绿源公司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品楼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人季文军明知绿源公司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为绿源公司住宅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张新华接受当事人吃请,明知绿源公司崔建敏违法使用土地,徇私舞弊,消极懈怠,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上述各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崔建敏等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图谋得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柴光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5万元给个体户叶正坤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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