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5、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
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
1、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5、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
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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