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九月时,我亲戚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上个月该公司被宣布破产,要解除该合同。我亲戚不同意,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在租赁期间企业破产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租赁合同应当继续有效。清算组的负责人却说《企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清算组有权解除未履行的合同。请问:本案应适用哪一部法律?
答: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合同法是普通法的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是特别法的特别规定,两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本案可适用特别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该组解除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