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企业属于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性质,现企业因运作不善欲退出市场。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 补偿金的标准。据我所知,民营集体企业按照每人每年800元,国营企业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偿。按照我们企业的性质,应该怎么执行?现在我们接到的通知是每人每年820,我们觉得太少了。
2。 取暖费。公司自1994股份制改革以后就没有发放过取暖费。现在企业退出市场,我们能否追讨这笔钱?
律师回答:
1、单位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你们的工资,而不是820元最低工资。
2、可以要求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