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新设立“企业重整”制度

2010年05月06日15: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监督法草案、企业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件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企业及金融机构破产方面的具体规定作了解释。

答问实录:

    [第一财经电视频道记者]: 谢谢主持人!不过我不是香港记者,我是来自第一财经电视频道的。我有两个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一个企业如果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他可以选择重整、和解或者,我们想了解怎么来确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也就是技术标准是什么?第二个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很多规定,比如在材料当中提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度”,我们想了解一下这句话怎么理解? 

    [安建]:一个企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重整,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第2条对破产原因、重整原因有规定,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这种情况下应破产清算。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法院判定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一个是根据申请目的,到底是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作出判断。申请的是破产清算,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的原因,法院就裁定破产清算。申请的是重整,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则,那么就判进行重整。 

    [安建]: 第二个问题,金融机构破产问题,金融机构破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破产法只对金融机构破产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一条规定的意思就是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规定,对这些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整顿措施的时候,为了保证风险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使这些整顿措施无法进行,所以破产法专门作了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这些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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