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而与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一、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二、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三、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四、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提出可以在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