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清算组退台 破产管理人接棒

2010年05月06日16:0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6月下旬的一天,当康阳的同事一如往常地拿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函,到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办理破产案件所用公章的时候,却破天荒地被北京市公安局拒绝了。

  7月19日,回想起不到一个月前的那一幕,康阳已经没有了当时的焦急,而把它当作一件趣事对记者提及。康阳是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的业务总监,他所代理的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是《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件。

  因此,当时北京市公安局拒绝为其刻章的理由是,法院介绍函开具的是北京市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和管理人财务章,而市公安局以前只刻过“”的公章,不清楚“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所以不敢刻这种公章。

  公安部门显然还不足够了解和习惯新《破产法》带来的一个重大转变——从前主要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所谓“破产清算小组”已经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主要由完全非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组成不同

  新《破产法》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重整或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按照新《破产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一般是由几家或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一个团队构成,当破产案件案值很小和案情简单时,也可以由个人担任。

  因此,康阳代理的案子,最后是经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二中院沟通,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以后,终于拿到了丹耀地产破产管理人公章和破产管理人财务章。

  康阳说,破产管理人已经依法收回了丹耀地产的公章,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就只能使用破产管理人的公章和财务章了。

  尹正友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这次丹耀房地产破产案的另一个“破产管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方面的负责人。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当北京市二中院的工作人员按下类似电视上彩票摇号机按钮的时候,尹正友还是有一些紧张,但随着2号球的滚出,他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地了。虽然已经过了两个多月,尹正友对5月11日在北京市二中院摇号的情景记忆犹新。

  在摇号当天,没有中选的其他4家中介机构代表都表示,通过摇号产生的管理人是公平的。

  尹正友认为,由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摇号产生的管理人,与原来的清算组相比,既可以满足破产清算高度专业的要求,也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客观公正,更公平的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按照以往的经验,由于破产清算组大多是直接由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是上级公司牵头组成,一般会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因此难免在处理破产清算时,往往会计算利息的时间点和处理分配企业财产等方面,更多的考虑保护属于本部门或是本单位的破产企业的利益。

  康阳说,在新破产法实施之前,他所在的清算事务所也多次参与一些清算组的工作。但他表示,清算组虽然也会聘请一些中介机构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处理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工作,但他们这些社会人士对破产清算的事务并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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